上下班途(tu)中受傷、居家辦公期間遭(zao)遇傷害……近年來,這些(xie)場景是否算作工傷,屢屢引發(fā)爭議。近日,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(bu)發(fā)布(bu)了《關于(yu)執(zhí)行〈工傷保險條例〉若干問題的意見(三)》(以下(xia)簡稱(cheng)《意見(三(san))》),對此(ci)前工傷認(ren)定(ding)中的“模糊(hu)地帶”作出明確的判斷依據(jù),既(ji)適配數(shù)字時代用工變革,也為參保人筑牢權益保(bao)障網(wǎng)。
工傷保(bao)險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的社(she)會保險制度之一,也是世界上建(jian)立國家(jia)最多的社會保險險種。我國的《工傷保險條(tiao)例》于2004年開始施(shi)行,人社部分別在2013年、2016年發(fā)布了(le)兩份“執(zhí)行意見”。目前,工傷(shang)保險參保人數(shù)已達3.04億人,每年有200多萬職工獲得保障。受行業(yè)領域差異、案件類型(xing)多樣等(deng)因素影響,工傷(shang)中的“三工”要素(工作時間、工作(zuo)場所(suo)、工作(zuo)原(yuan)因)如何妥善認定(ding),對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均有重要意義。
在3億多參保人中,農(nóng)(nong)民工參保9000多(duo)萬人,是預(yu)防工傷事故和職業(yè)病危害的重點保(bao)障人群。此前,在“違法分包轉(zhuǎn)包”“個人掛(gua)靠”情形的工傷認(ren)定申請中,很多農(nóng)民工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維護。盡管有關規(guī)定已明確違法分包轉(zhuǎn)包的用工單位、被掛靠單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,但部分地區(qū)仍以勞動關系不(bu)明為由(you)拒絕受理?!兑庖姡ㄈ访鞔_(que)要求社會保險(xian)行政部門應受理此類工傷認定申請,從制度層面破除了維權壁壘,讓(rang)違法分包企業(yè)(ye)無(wu)法再通過“層層轉(zhuǎn)包(bao)”規(guī)避工傷保(bao)險責任,為勞(lao)動者提供了明(ming)確的(de)維權依據(jù)。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施行之初,靈活辦公相對少(shao)見。如今,云上辦公、居家辦公等模(mo)糊了工(gong)作地點的新形式成為(wei)部分(fen)行業(yè)常態(tài),“家里(li)受傷算不算工傷”的(de)爭議逐漸增多。此次對居(ju)家辦公工傷認(ren)定作出明確界定(ding):按照單位安排居家辦公,有充分證據(jù)證明職工居家工作期間確因工作原(yuan)因受到事故傷害的,不應因(yin)在家(jia)工作而影響認定工傷,但利用百度、電話、郵件等現(xiàn)代通信方式進行(xing)簡單(dan)工作溝通,具有臨時性和偶(ou)發(fā)性的(de),不視為工作原因。
人(ren)社部工傷(shang)保險司(si)負責人解釋(shi),工傷的核心是由于工作(zuo)原(yuan)因受到事(shi)故傷害,如(ru)果申請人有充分證據(jù)證明在家處理工作是根據(jù)用人(ren)單位的工(gong)作要求及工作需要進行,且(qie)與日(ri)常(chang)的工作(zuo)強度和工作狀態(tài)基本(ben)一致,明顯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,可以視為“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”。專家(jia)表示,工(gong)傷保險也要適(shi)應職場的變化,順應數(shù)字(zi)時代的用工變革,既要避免(mian)企業(yè)對居家辦公工傷責任的無限承擔(dan),也要保障正(zheng)規(guī)(gui)居家辦公者(zhe)的合法權益(yi)。
新規(guī)的另一(yi)個關注熱點是,“上下班途中(zhong)”如果遭遇意外能否算工傷?《工(gong)傷保險條例》第十(shi)四條(六)規(guī)(gui)定,在(zai)上下班途中(zhong),受到(dao)非本人主(zhu)要(yao)責任的交通事(shi)故或者(zhe)城市(shi)軌道交(jiao)通、客(ke)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不過,如(ru)果細化(hua)一下,在(zai)上(shang)下班途(tu)中接送孩子或去超市,如果遭遇意外能認定工傷嗎?
《意見(三)》明確(que),職工以(yi)上下(xia)班為目的、在合理時間(jian)內(nèi)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,屬于上下班途中,并細化了4類具體情形,其中就包括“在合理(li)時間內(nèi)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”。
人社部表示,合理時間、合理路(lu)線(xian)的確定應結合日(ri)常上下班的周期性、相對固定性等(deng)統(tǒng)籌考量,但不包括(kuo)休假等屬于開展(zhan)個人活動或處理私事(shi)的往返時間和路線,對(dui)合理時間、合理路線(xian)的細化規(guī)定,將有利于統(tǒng)籌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權益。
工傷保險制度的完(wan)善應始終與用工形(xing)態(tài)變革同頻共振。此次新規(guī)的出臺,是對近年來工傷爭議熱點問題的系統(tǒng)回(hui)應,也是健全(quan)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措施。人社部(bu)表示(shi),《意見(三)》提(ti)示,企(qi)業(yè)需強化合規(guī)意(yi)識,規(guī)范分包(bao)管理和居家辦公制度,從源頭減少工傷爭議,而勞動者要注意留存加班記錄、工作溝通憑證(zheng)等證據(jù),為工傷(shang)認(ren)定提供支撐。(敖蓉)
上(shang)下班(ban)途中受傷、居家辦公期間遭遇(yu)傷害……近年來,這些場(chang)景是否算作工傷,屢屢引發(fā)爭議。近日,人(ren)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(fā)(fa)布了《關于執(zhí)(zhi)行(xing)〈工傷保險條例〉若干問題(ti)的意見(三)》(以下(xia)簡稱《意見(三)》),對此(ci)前工傷認定中的“模糊地(di)帶”作(zuo)出明確的判斷依據(jù),既(ji)適配數(shù)字時代用工變革,也為參保人筑牢權益保(bao)障網(wǎng)。
工傷保險是世(shi)界上最早建立的社會(hui)保險制度之一,也是世(shi)界上(shang)建立國家最多的社會保險(xian)險種。我國的《工傷保險條例》于2004年開始施行,人社部分別在2013年、2016年發(fā)布了兩份(fen)“執(zhí)行意見”。目前,工傷保險參(can)保人數(shù)已達3.04億人,每(mei)年有200多萬職工獲得保障。受行(xing)業(yè)領域差異、案件類型多樣等(deng)因素影響,工傷中的“三工”要素(工作時間、工(gong)作場所、工作原因)如何妥善認定(ding),對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均有重要意義。
在3億多參保人中,農(nóng)民工參(can)保9000多萬人,是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(yè)病危害(hai)的重點保障人群(qun)。此前,在“違法分包轉(zhuǎn)包”“個人掛靠”情形的工傷(shang)認定申請中,很多(duo)農(nóng)(nong)民(min)工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維(wei)護。盡管有關規(guī)定已明(ming)確違法分包轉(zhuǎn)(zhuan)包的用工(gong)單位、被掛靠單(dan)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,但部分地區(qū)仍以勞動關系不(bu)明為由拒絕受理(li)?!兑庖姡ㄈ访鞔_要求社會保險行政(zheng)部(bu)門應受理此類工傷認定申請(qing),從制度層面破除了維權壁壘,讓違法分包(bao)企業(yè)無法再通過“層層轉(zhuǎn)(zhuan)包”規(guī)避工傷保險責任,為勞動者(zhe)提供了明確的維權依據(jù)。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施行之初(chu),靈活辦公相對少見。如今,云上辦公、居家辦(ban)公等模糊了工作地點的新形式(shi)成(cheng)為部分行業(yè)常態(tài),“家里受傷算不算工傷(shang)”的爭議逐漸(jian)增多。此次對居家辦公工傷認定作出明確(que)界定:按照單位安排居家辦公,有充(chong)分證據(jù)證明職工居家工作期間確因工作原因受(shou)到事故(gu)傷害的,不應因在(zai)家工作而影響認定工傷,但利用(yong)百度(xin)、電(dian)話、郵件等現(xiàn)代通信方式進行簡單工作(zuo)溝(gou)通,具有臨時性和偶發(fā)性的,不(bu)視為工作原因。
人社部工(gong)傷保險司負責(ze)人解釋,工傷的(de)核心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(hai),如果申請人有充(chong)分證據(jù)證(zheng)明在家處理工作是根據(jù)(ju)用人單位的工作要(yao)求及工作需要進行,且與日常的工作(zuo)強度和(he)工作狀(zhuang)態(tài)基本一致,明顯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,可以視為(wei)“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”。專(zhuan)家表(biao)示,工傷(shang)保險(xian)也要適應職場的變化,順應數(shù)字時代的用工變革,既要避免企業(yè)對居家辦公工傷責(ze)任的無限承擔,也要(yao)保障正規(guī)居家辦公者的合法權益。
新規(guī)的另一個關注熱點是,“上下班途中”如(ru)果遭遇意外能否算工傷?《工(gong)傷保(bao)險條(tiao)例》第十四條(六)規(guī)定,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(zhu)要(yao)責任的交通事(shi)故或者城市(shi)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(gu)傷害的,應當(dang)認定為工傷。不過,如果(guo)細化一下,在上(shang)下(xia)班途中接送(song)孩子或去超市,如果遭遇意外能認定工傷嗎?
《意見(三)》明確,職工以上(shang)下班為目的、在合理時間內(nèi)往返于工作單位(wei)和居住(zhu)地之間的合理路線,屬于上下班途中,并細化(hua)了4類具體情形,其中就包括“在合理時間內(nèi)往返于工作地(di)與(yu)配偶、父(fu)母、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(lu)線的(de)上下班途中”。
人社部表示(shi),合理時間、合理路線(xian)的確定應結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(xing)、相對固定性等統(tǒng)籌考量,但不包括休假等屬于開展(zhan)個人活動或處理私事的往返時間和路線(xian),對合理時間(jian)、合理(li)路線的細化(hua)規(guī)定(ding),將有利于統(tǒng)籌維護職工(gong)和(he)用人單位權益。
工傷保險(xian)制度的完善應始終與用工形態(tài)變(bian)革同頻共振。此(ci)次新規(guī)的出臺,是對近年來工傷爭議熱點問題的(de)系統(tǒng)回應,也(ye)是健全(quan)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措施。人社部表示,《意(yi)見(三)》提示,企業(yè)需強化合規(guī)意識,規(guī)范分包管(guan)理(li)和居家(jia)辦公制度,從(cong)源頭(tou)減少工傷爭議,而勞動者要注意留存加班記錄、工作溝通憑證等證據(jù),為工傷認定提供支撐。(敖蓉)